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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盟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2008-11-14 07:48:00
〖发布日期:2008-11-1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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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全面开展以来,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日前,盟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通知明确,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由学校统一登记受理,并负责必备申报材料的收集、汇总、审核等,再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居民参保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自停止享受低保待遇的次月起,应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通知要求,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身份认定工作。各旗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人员身份认定证书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简化办事程序,强化服务管理,确保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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